1日起,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记者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新规自3月1日起实施。
根据管辖范围新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及福州高新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即大学城)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由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军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外省(区、市)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各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聘任或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省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案件、对省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推动化解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工作等。(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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