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孙博洋)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发布《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2017年第101号)(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
《公告》规定,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公告》指出,《公告》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过渡期工作安排而制定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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