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明确持有我省(不含厦门)居住证人员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不再区分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本省户籍与外省户籍。
根据《通知》,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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