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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来源:作者: 时间: 2018-03-30 0条点击0条评论

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 确保“保险业姓保”

  新华社: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有效防范风险。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低至1/3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和股权监督管理规则三个方面的规则体系,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

  控制类股东

  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关于持股年限,办法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提高准入门槛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确保“保险业姓保”。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二是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三是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四是增加对股东在行业能力建设方面的考量,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

  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