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我省拟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
二审稿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应当根据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统一实行分级保护: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
二审稿同时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特殊保护,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禁止开发利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重点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
二审稿增加了有关“资金保障”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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