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讯: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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