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的公告,要求凡是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都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医药代表全部登记备案
《意见》指出,凡是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都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本市医药代表的登记信息,由其受聘的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审核、录入,并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或转让医药代表登记信息。
医药代表登记的事项,包括医药代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水平、从业年数、联系电话,以及所属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工商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登记采用网上登记的方式。“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是医药代表登记的唯一平台;网上信息一经登记,即时生效,并生成登记凭证,企业可以自行打印登记凭证。医药代表登记信息,除身份证号与联系电话外,其他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市医疗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查询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信息。
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不良记录 注销企业所有医药代表
《意见》规定,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医药代表,应注销其登记号;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或医药代表所属企业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存在不良记录的,应注销该企业所有医药代表的信息。
对于因不良记录而被注销登记号的,食药监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医保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一般情况下,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再予以登记。
《意见》指出,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上海市派驻医药代表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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