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共6章53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在保证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前提下,着重于应对和解决福建禁毒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五大“亮点”:
第一,突出宣传教育常态化。条例注重禁毒宣传教育实效性,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明确小学五年级至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规定信息服务单位和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节目和公益广告。
第二,加强重点物品管控力度。针对麻黄碱类涉毒问题日益突出,条例新增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前置环节管制的规定,属全国“首创”,明确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从源头上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明确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药品零售单位出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的身份证件等信息。第三,解决特殊人群收治问题。为有效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条例规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医疗机构依法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集中隔离戒毒治疗,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明确戒毒康复衔接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缺失处置手段,导致此类人员脱管失控。因此,条例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使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有效衔接。
五,严格“毒驾”管理处置。为有效遏制“毒驾”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明确了吸毒人员驾驶管理和处罚,在禁毒法律法规中尚属“首创”。条例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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