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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时间: 2023-07-24 0条点击0条评论

案例一:岩山镇某公司

一、案件调查经过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岩山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在集污池内设有一个水泵,养殖废水通过水泵抽至该养殖场西侧山上一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渗坑内,养殖废水通过该土质渗坑渗漏外排。现场检查时该水泵未开启,但土质渗坑排入口有近期排放的痕迹。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土质渗坑的排入口处积水坑内采集水样一瓶、在土质渗坑内采集半固状的粪污半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水样COD值超过标准1.12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5.0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5.6875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7501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案例二:白沙镇某公司一、案件调查经过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沙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曝气开关未开启,现场无加药设施,部分废水由PVC管直接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下方一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废弃沉淀池内,该废弃沉淀池内的废水又从池底PVC管道的断裂口处直接流向外环境。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该废弃沉淀池内采集水样一瓶,在管道断裂口外排废水处采集水样一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废弃沉淀池内水样氨氮值超过标准10.17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5.95倍;管道断裂口外排废水水样COD值超过标准1.3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9.8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4.8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999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案例三:白沙镇某公司一、案件调查经过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沙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经干湿分离后的部分养殖废水用PVC管道排入养殖场西南侧水泥硬质沉淀池,部分养殖废水排入养殖场西南侧山林内一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渗坑内。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渗坑内采集水样一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养猪场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渗坑内水样氨氮值超过标准1.31倍,总磷值超过标准0.9375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750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编辑:杨   晶

责编:俞晓芬

监制:谢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