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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作者: 时间: 2023-07-24 0条点击0条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新罗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例一

岩山镇某公司

一、案件调查经过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岩山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的养殖废水从高位收集池溢流到地面形成地表径流,流至未做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土坑内部分养殖废水再溢流到外环境竹林中。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该养殖场地表径流及未做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各采样一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地表径流废水水样COD值超过标准1.2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4.61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3.1375倍,未做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废水水样COD值超过标准0.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3.5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1.8125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案例二

雁石镇某公司

一、案件调查经过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雁石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存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进水池内无污水,进水管已锁闭,厌氧、曝气曝氧池内均无养殖废水等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该公司将沉淀池内养殖废水用泵抽至该公司养殖场东侧竹林内,竹林内残留有部分养殖废水。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养殖场东侧竹林内对残留养殖废水采集水样一瓶,在养殖场养殖废水沉淀池东侧排水沟内对残留废水采集水样一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养殖场东侧竹林内残留养殖废水COD值超过标准7.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28.51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9.7375倍,养殖废水沉淀池东侧排水沟内残留废水COD值超过标准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9.17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24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案例三

大池镇某公司

一、案件调查经过及内容

近日,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池镇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固液分离机未运行、且处于长期停用状态;异味发酵床的储液池无养殖废水进入,发酵床处于停用状态。还发现养殖废水收集池无管道与发酵床储液池连接,收集池上部设置一个PVC管道排放口,该管道排口的排放去向为收集池下部的地面,地面上有废水残留痕迹。同时,在废水残留痕迹的末端有一个水池(收集池西北侧),水池内存有大量养殖废水,养殖废水正通过水池边缘溢流至下方地面,在土质地面形成一条地表径流,最终通过厂区雨水涵管排入厂区外西北侧的小河。新罗生态环境局采样人员在水池边缘溢流至下方地面的地表径流处采集水样1瓶。根据此情况,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养猪场处理后用于浇灌山林的养殖废水氨氮值仍超过标准59.775倍、总磷值仍超过标准3.625倍。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编辑:杨   晶

责编:俞晓芬

监制:谢   旋